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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满放生:依法放生法律依据4.1


 2020/2/2    下载DOC文档    

  《圆满放生》

  4.1 依法放生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涉及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根据该法,那些“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及其生存环境都受到法律的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该法第十八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该法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等作出了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处罚的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该法涉及对水生动物保护的规定主要包括:第二十九条:“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未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第三十七条:“国家对白鳍豚等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防止其灭绝。禁止捕杀、伤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执行。”等条款。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情节严重程度等级作出规定。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处罚权有关问题的函(国办函〔1994〕35号)》对集贸市场以外和集贸市场以内违法经营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的依法处罚权进行了明确。

  (7)《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该法对非法猎铺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件,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非法狩猎案件,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珍贵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等立案标准作出了规定。

  (8)各省、市(自治区)关于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该类法规同时对地域性物种加以保护,扩大了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

  (9)其他的法律法规中有关于保护野生动物条目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海关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10)我国加入了一些重要的国际公约和组织,如《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等。

  (待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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