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德国没有流浪狗?
德国为什么没有流浪狗?在一个除非犬只身心重病,无法医治的情况下才准予将之安乐的国度,为什么能够每一只狗都得到照顾?为什么没有一只狗需在路上徘徊乞食?为什么在一个拥有八百万狗口的国家不须有捕犬队的存在?为什么如此众多的狗口,却无须为了控制数目而将之安乐死? 动保法落实是因素之一:德国法律规定,弃犬者〈包括迁居而将犬只留在原地者〉需缴约台币九十万之罚款,严重虐待犬只者可判至两年之坐监徒刑。德国法律赋与警察监督、纠察、取缔虐待动物行为之权责;比如即使只是发现犬只被拴以铁链,或关在温度太低的房中,此系违犯法律,即可偕同警察搜证,立时提出控告〈此点与台湾受检单位,你推我拖,互踢皮球,或一纸公文飞来飘去,最后不了了之的办案方式如南辕北辙啊!〉。 德国的宠物店不准贩卖犬只,此规定有母法为据:犬只饲养法对于每只狗包括休息、运动的空间,犬舍的建筑材料、规格、湿度、温度、光线........,均有严格的规范,此为宠物店无法提供的条件。〈如夜市街头贩犬的情况在德国更不可能存在〉。 繁殖场亦有相同的规定,加上繁殖同业公会基于动保意识、伦理角度及品质的保证而自律甚严,且互相监督,因而繁殖的数目受到合理的控制。比如公会有小型母犬一生不得生产超过两胎的协议,又比如某类犬只如狼犬,最高生育年龄为八岁,再如比利时狼犬,每年在德国繁殖的总数不得超过七十只。因有限的繁殖数目及健康的品质,故所出售的犬只价钱极高,繁殖场的协议不但利己利犬,且不会对社会造成负担。一般德国人都具有替狗作绝育手术的观念,即使是高价购来的狗,通常也会将之结扎,而生活在收容所的犬只亦一律须作绝育手术。 德国的动物收容所因系由公益团体所经营,所以都能得到政府的资助,不足之款数由会友会费及募款而来,而来收容所领养狗者大都需缴些许手续费,如被领养的狗需作身心治疗,则手续费亦可免。如果饲主有不可抗拒之原因,如死亡、重病、失业、破产.......,而必须将狗送到动物收容所,亦必须缴付手续费或乐捐。 在德国想要拥有狗的人,通常会到收容所去收养(重要),欲领养狗者需通过考核,包括领养狗的动机、有否照顾狗的经验、家居空间、经济情况......,通过审核者需签署接受动保义工随时追踪及审查犬只生活状况的法律文件,此为避免犬只再度易主的防范之法。 “勿以虐待动物为乐,牠对痛苦的感受和你一样”,此为几乎人人都能琅琅上口的德语押韵诗句。幼儿园及小学教师也会教导孩子勿向家长要求宠物作为生日或耶诞礼物。以上垂手可得之两例,可窥见德国动保教育之普遍。 德国政府无需花费任何公帑以捕犬、留置犬只及杀犬,若有此笔预算,运用于监督、控制狗口来源,且资助动物收容所尚绰绰有余。台湾已有代表十五万张选票的人士参加替狗争权的游行,能吸取国外经验,倾听有心人士谏言而愿意大刀阔斧,斩除多年有关流浪狗问题衍生而出的沉痾之候选者,必能因“民之所欲,常在其心”而受到尊重、信任、爱戴,进而获得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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